别让“化债”变成你的“新债务”——律师拆解“2折化债”骗局
发布时间:2026-06-29 19:3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7582   会员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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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化债”圈里疯传一则消息:“中收集团,2折化债”。据称,无论你是个人债务、企业债务,还是城投债务,甚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P2P爆雷等历史遗留债务,他们都能“统统解决”,且只收取债务金额的5%至30%作为服务费。进件门槛更是简单粗暴——债务总额至少300万元起,上不封顶。

    笔者通过启信宝等第三方企业信息平台检索发现,这家“中收集团”实则是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私人企业,并无任何“国字头”背景。其刻意利用公众对“国字号”的天然信任感,包装出所谓“中收研究院”等一系列账号,再辅以几条法条引用,以此制造权威假象,增强骗局的可信度。

    那么,我国法律中是否允许“债务加入”?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中收集团这类第三方主体,完全可以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介入既有债务关系。

    但关键问题在于:他们凭什么用“2折”就能消债?其惯用手法,是以所谓的“资产包”上挂法拍,通过做高评估价,吸引公众参与竞拍。这些资产包往往是流动性极差的“烂资产”,竞拍者出于对司法拍卖公信力的信任,以为拍到了“好东西”,实则高价接盘。表面上看,债务人脱身、债权人回款、第三方获利,似乎“三赢”;但仔细追问——钱从哪儿来?债务真的消失了吗?

    笔者的判断是: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竞拍者透支了对公权力的信任,拍得的并非物有所值的资产,而是一份被高估的“烫手山芋”。多付出的资金,看似平了旧债,实则只是将损失转嫁给了下一个接盘者,最终买单的,永远是信息不对称的普通参与者。

    律师郑重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2折化债,别让它变成你的新债务。

(作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廖张龙律师 liaozhanglong@haox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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